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一、生效日期,是法律开始发生效力的时间。法律、法规一般都有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生效日期主要是三种表达方式,一种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另一种是在公布一段时间之后开始生效;第三种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后开始生效。前两种方式比较常用,本法即采用的是第二种表达方式。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生效时间是2000年1月1日。也就是说,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都应当遵守本法。这就涉及到本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的溯及力,又称为法律溯及以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的立法实践通常是采取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因为本法未对《气象法》是否溯及以往作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上述原则本法也只对其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本法正式施行后,凡是在此之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应当根据本法规定进行清理,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予以废止或者修订;符合本法规定的,要遵照执行。同时本条还规定,1994年8月18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在本法生效的同时废止。这是由于本法是在全面系统地总结气象条例贯彻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除保留了气象条例较成熟的内容外,还对有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同时增加了新的内容。因此,本法生效以后,气象条例当然应当予以废止。

  三、本法于1999年10月31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常委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从公布之日到开始实施,中间有两个月的时间,可以作为法律实施前的准备时期。这样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气象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气象工作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气象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又一重要成果。它确立的许多重要原则和重要制度,将对依法发展和管理气象事业,推进气象依法行政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是还可以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广泛、深入地组织学习、宣传《气象法》,普及气象法律知识,使包括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台站、气象工作人员在内的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气象法》对于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重要意义。在准备期内,可以通过学习,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和掌握《气象法》的有关规定,改进气象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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