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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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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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的质量。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释义】本条规定了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以及播发要求。

  一、规定了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气象警报的播发或者刊登要求。天气预报广播是我国最早的公众气象服务形式。从1956年6月1日开始,气象部门就通过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每天定时向社会发布公众天气预报。改革开放以来,气象预报为公众服务的形式、内容、频次等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和发展。从1983年开始,在中央电视台开辟了城市天气预报节目,在新闻联播节目后播出。十几年来,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不断改进、完善,已成为社会公众获取气象预报的主要渠道。除通过广播、电视外,气象部门还通过报刊为公众提供气象预报服务。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发布气象预报是公众气象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的体现。为保证人民群众能收听(收看)到气象预报,明确规定了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二、规定了气象预报节目制作要求。电视天气预报是通过电视新闻媒介,向人民大众深入开展公众气象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重要服务手段,同时也向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防灾减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所需的重要决策信息。长期以来,各级气象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密切合作,使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丰富多彩,生动直观,深受各级党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好评。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新形势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电视天气预报工作的发展,1996年中国气象局与广电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天气预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认真做好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在同级电视台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改进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制作工作,从服务内容和形式上提高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的质量,制作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需要、具有当地特色的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目前,全国所有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及部分地、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已相继开展了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的制作,从而保证和促进了电视天气预报节目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本款既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进行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也对其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地完成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

  三、规定了气象预报节目的改播、增播和插播。本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强调“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由于广播、电视播发的气象预报都是定时发布的,而天气往往瞬息万变,特别是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系统突发性强,影响大,为保证最新的气象预报,特别是灾害性天气警报能及时传递给公众,本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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