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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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两种:

  1.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行为。本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同时还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只能是具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有关组织,不能是个人。

  二、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1.行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警告和罚款,罚款的幅度是十万元以下;这两种处罚也是可以合并处罚的处罚措施。即在作出警告处罚的同时,决定是否给予罚款的处罚。同时,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权限对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

  2.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具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组织,由于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给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实施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个人,有的也可以是单位。涉及的主要罪名有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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