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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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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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在防御气象灾害工作中的职责。

  一、本条第一款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联合监测、预报(又简称“联防”),是指当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按照联防协作规定,打破省、区和部门的界限,上游气象台站要及时向下游气象台站通报天气实况和灾害性天气变化的信息,加密天气监测,及时组织不同形式的天气会商,共同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和服务等。长期以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始终坚持联防协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加以规范化。1993年国家气象局颁布实施的《汛期气象服务规定》和1995年中国气象局颁布实施的《气象服务工作规定》中,对联防协作均做了相应的规定。如在《气象服务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天气预报服务联防,上级气象台站有责任指导下级气象台站,天气系统上游地区的气象台站应当为下游地区的气象台站提供重要天气信息,协助下游地区的气象台站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服务。”

  2.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长期以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始终把为各级党政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服务和为政府提出气象防灾减灾的建议措施作为自己重要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始终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和防御措施作为政府组织防灾减灾的重要决策依据。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3.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对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主要是指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之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国家确定的灾害性天气标准,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种类、强度、影响的范围等进行科学的调查和评估,为政府有效的防灾、减灾和救灾提供比较科学的决策依据。重大灾害损失的评估根据国家分工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评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经济损失的调查和评估。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职责。准确、及时地做好灾害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监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的主要职责。《汛期气象服务规定》、《气象服务工作规定》等均对各级气象台站如何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服务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条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并要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义务。

  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发挥所有气象台站和有关的单位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为各级政府防灾救灾提供更加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本条还规定了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这一规定对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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