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释义】

  本条是对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规定。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和类别的变更,属于学校的重大事项,首先需要由学校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通过。由于学校设立时,学校的名称、层次和类别均需由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在学校决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变更时,同样也需要报审批机关批准。根据本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于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由于国家对举办高等学校的条件要求较之举办其他一般的学校要高,审批机关可能需要更长一些的时间进行审查,因此,法律规定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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