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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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八条 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气象探测资料保密的原则。

  气象探测资料除了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有着广泛的用途外,在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等方面也有很大的使用价值。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体现国家的主权原则,应当高度重视气象探测资料的保密问题。因此,除了可以公开发布的基本气象探测资料外,特殊地区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气象台站所获得气象探测资料是具有一定机密性的,有些探测资料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在一定时期内也是需要强调保密的,具体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等,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提出的气象探测资料的保密范围是除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需要保密的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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