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五十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五十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五十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释义】

  本条是对民办学校用地优惠措施的规定。

  目前,由于经济的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土地资源的紧缺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

  学校由于其教育机构的性质,其位置必须靠近生源,在城市中一般坐落在人口稠密的住宅区,也有的坐落于环境、条件较好的城市新区,因此学校所需的土地的市场价格一般都比较高。如果学校仅靠学费收入,显然无力承担高昂的地价。为了鼓励民办学校的发展,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划拨土地给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以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民办学校获得教育用地后,只能用于教学目的,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尤其不得用于营利活动,否则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的使用权。

  对民办学校的用地实行优惠,也涉及是否要对营利与非营利性的学校加以区别。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所实行的优惠应与非营利的民办学校有所区别,一般来说,不应给营利性的学校无偿划拨土地。如果使用国家无偿提供的土地,取得利润后供个人分配,是不符合社会公益目的的。但政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学校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提供土地给这类民办学校使用。对不同情况的民办学校的用地优惠,要按照国家关于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8,27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五十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