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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