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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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条】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规定。

  教师的素质对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保证教师的质量,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或者建立起教师许可制度或者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的教育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各类合格人才,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因此,通过建立起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选择优秀的、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于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民办学校的教师聘任,是指民办学校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选用一定资格的人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分类和条件

  《教育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以《教育法》的规定为基础,《教师法》则对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的教师资格分类及学历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根据本条的规定,民办学校教师根据不同的类别,应当分别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上述资格和条件。

  二、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

  根据《教师法》第1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要获取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前提性条件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具备上述条件,经过法定机构认定,就能获得教师资格。

  《教师法》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规定了我国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根据《教师法》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教师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依据本条的规定,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也依据《教师法》的上述规定进行。

  三、民办学校教师的聘任

  在建国以来的相当长时间内,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家对教育实施集中统一的行政管理,在教师的任用制度上一直实行派任制。所谓派任是指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计划向学校委派教师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教师派任方式逐渐显露出不少弊端。适应情况发展的需要,国家对教师任用制度也实行了重要改革,将教师派任制改为聘任制。所谓聘任制,是指学校与被用教师签订合同,由学校发给聘书,明确在一定时期内予以任用的方式。《教育法》和《教师法》都将教师的聘任制作为一项教师任用制度确定下来。《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则对一些不同类别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中,民办学校从根本上说是教育市场的产物。民办学校从产生之初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基本是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有关教师聘任制度的规定,当然适用于民办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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