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98条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9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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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先予执行条件的规定。首先,当事人之间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先予执行的内容和将来判决的内容应该相同或基本一致;其次,先予执行对申请人来说有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就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或生活;再次,被申请人要有履行能力,只有这样才具有执行的可能性。当然,先予执行必须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才能采取,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另外,本条还规定,申请人在被责令提供担保时不提供将被驳回申请,以及在日后败诉的情况下,承担因先予执行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1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6-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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