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7条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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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释义】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诉讼当事人按照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按照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确定,非财产案件则按照一定法定标准收费。申请费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按照规定依法交纳的费用,如财产保全申请费、支付令申请费等。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如勘验费等。当事人交纳费用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是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或是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关联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6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1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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