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89条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8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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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解书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是也存在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但是不要求有法律根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执行力即胜诉方申请执行的权利,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即不能再次起诉、不能上诉和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再审。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9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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