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6条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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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释义】

  对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刑罚上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刑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本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以上罪行的,依照这些规定从重处罚。

  【关联法规】

  《刑法》第23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0、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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