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0条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00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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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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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释义】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亲属关系,适宜调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于案件调解进行和合理解决。

  在程序上,被拘传被告必须是通过了两次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院必须发两次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拘传。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1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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