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78条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78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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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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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释义】

  直接送达,是指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能够直接送达都应当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不仅仅指送达给当事人本人,还包括同住成年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本人的诉讼代理人、本人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除了直接送达,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还有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其中,留置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属于强制送达。因此,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支付令适用留置送达。

  【关联法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83、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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