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释义:第49条

民事诉讼法释义:第49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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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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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释义】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和应诉,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能承担诉讼后果的人。当事人可分为正当当事人和非正当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到案件判决的拘束的当事人。一般来说,对诉讼标的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是正当当事人。

  本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制度。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当事人。由于法人、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必须有人代表它们参加到诉讼中,进行具体的诉讼行为,所以,法律规定它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其诉讼代表人。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5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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