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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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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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谁核准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原判决正确的,予以核准,通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认为原判决有错误的,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予以改判。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后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7、2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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