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98条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98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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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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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对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和对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财物,有的是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有的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处理的。对这些财物及其孳息,三机关应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能随便存放,以便案件办理过程中随时核查。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任何单位都不能挪作公用,任何个人更不能挪作私用。其中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以保证其生产、生活需要。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有些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清单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8-29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9、274-277、2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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