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42条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42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时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和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处理。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结果之一,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

  法定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是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不代表被不起诉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293条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67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142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