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第91条

刑事诉讼法释:第9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权限和讯问人员人数的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它是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措施。根据本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讯问。为了侦查人员互相监督,防止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同时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侦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法律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注意,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单独讯问,以防止同案犯串供或者相互影响供述。必要时,可以互相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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