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和更换辩护人的规定。
辩护人是受被告人委托而承担辩护义务的,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当然有权终止这种委托。终止委托后,被告人可以选择自己辩护或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
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但对于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