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4条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4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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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即《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执行本条规定,应注意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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