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释义:第9条

刑事诉讼法释义:第9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等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反映和体现。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含义:(1)各民族公民,无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从事诉讼行为,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少数民族公民,也适用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参加诉讼的汉族公民,以及在我国参加诉讼的外国公民。(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的地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能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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