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71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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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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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条文注释

  本条明确了确认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应当具备的条件。

  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本条与第七十条均系对法定证据证明力的确认条件的规定;第二,关于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其含义应当是指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矛盾。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构成程序上的反驳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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