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补强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的规定。
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藉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9、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