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5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六条 【证人不能出庭的理由】《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条文注释

  本条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解释,明确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可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情形。

  本条第二款是指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作证:一是提交书面证言。即证人就待证事实书写的证言或是由他人所记录的证言笔录;二是提交视听资料。即证人就待证事实所作的证言通过录音机和录像机等形式把其他声音和形象如实地录制下来,然后提交法庭的一种作证方式;三是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即指有双向传输的功能、既可听又可视的手段,如可视电话等。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70条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0,44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56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