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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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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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四条 【法官独立审查证据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条文注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原则。这种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本条合理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理论,规范了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本条须注意:一是独立进行证据判断,强调的是法官心证的自由,即是要排除任何内在和外在的干扰;第二,独立进行证据判断,须诉诸法官的良知和理性;第三,独立进行证据判断,须诉诸法官的良知和理性;第四,独立进行证据判断,须以心证过程和心证结果的公开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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