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5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七条 【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方式】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出庭作证的证人陈述证言的要求,确定了有关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本条第一款是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排除传闻的证据的适用,是基于传闻证据真实性、可靠性欠缺的考虑。因此除聋哑人外,证人应当以言辞方式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不得宣读其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言。

  本条第二款是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即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8,22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57条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