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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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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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三条 【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与担保】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条文注释

  本条为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限、担保及诉前保全等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证据保全是指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采取的固定和保护证据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即能证明案件的真实;第二,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采取证据保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包括物证中的一些易腐烂变质的鲜活物品;第三,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本条规定与本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时间相同。“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应与《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相同。

  诉前保全证据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即民事权利可能受到损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第二,在起诉前存在紧急情况,即存在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第三,申请保全的证据对相关的请求或者侵权行为具有证明作用;第四,被申请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证据保全后一般产生如下效力:第一,被保全的证据并不为申请人单方利用,双方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均可利用;第二,被保全的证据应当是与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利害关系的证据,但并不意味着被保全的证据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观点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三, 被保全的证据必须纳入诉讼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被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也要经过质证、辩论的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条第三款的意思是依照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已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程序、赔偿损失、管辖等办理,而不是说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其他民事诉讼,就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精神,只要具备证据保全的条件,即可参照法律、司法解释已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74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5、63条

  《商标法》第58条

  《著作权法》第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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