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28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二十八条 【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条文注释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反驳,必须提供证据。反驳的证据应当围绕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来进行证明。只要能证明自行鉴定的结论在上述某个方面存在疑点,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鉴定。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3、64、66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33、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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