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51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51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对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执行作了规定。

  调解书是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裁决书是仲裁庭对劳动争议事项经过仲裁所作出的裁决。一般来说,调解书和裁决书是对劳动争议事项的有效解决方式。调解书和裁决书都规定了相应的履行期限,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负有义务一方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时,就应当承担由此不履行义务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具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法采取措施,使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应尽的义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并不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就应当执行,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人民法院也有权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3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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