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17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1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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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条文注释

  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

  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二十多年的实践相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问题上,没有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也就是说,今后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具体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具体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对此没有给予认可。

  关联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 9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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