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条文注释
本条对共同争议的处理作了规定。
共同争议由于多个人的争议标的相同,诉求一致,将其合并审理,既可以大大节省时间,又可以节省大量精力。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方在推荐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时,应推荐那些对法律法规有所了解、能够从法律角度大致分清责任的人作为代表,这样才能使争议得到合法合理、有效快速的解决。
关联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