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7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7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七条【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条文注释

  本条对共同争议的处理作了规定。

  共同争议由于多个人的争议标的相同,诉求一致,将其合并审理,既可以大大节省时间,又可以节省大量精力。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方在推荐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时,应推荐那些对法律法规有所了解、能够从法律角度大致分清责任的人作为代表,这样才能使争议得到合法合理、有效快速的解决。

  关联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7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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