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16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1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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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六条 【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条文注释

  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所采取的一种督促程序,支付令的程序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本条对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了支付令的规定。这是考虑到上述四个方面都是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这几个方面的费用得不到保证的话,就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引发社会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而从劳动争议的处理角度对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进行适当的保护,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起到稳定作用。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可以申请支付令的劳动争议事项有四个,即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当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届满时仍不履行的,劳动者就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三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71-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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