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62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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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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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二条 答辩和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二)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简释】

  国内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反请求的期限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较之涉外案件中的30天期限缩短了10天,这是考虑到国内案件的文件送达时间相对较短,当事人不需要在境外准备证据材料,一般情况下也不涉及仲裁文件的翻译工作,因此,要求当事人在比涉外案件相对较短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或反请求是合理的。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期限也比涉外案件的30天缩短了10天,也是在考虑国内案件的具体情况后作出的合理规定。本条及本章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中对国内案件各程序环节期限的缩短,使得CIETAC能够更加快捷、高效地解决国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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