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50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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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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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章 简易程序

  【概述】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而言相对简化的程序,具有审理组织形式简单、审理方式灵活、各环节期限较短、作出裁决迅速等特点。在CIETAC每年受理的案件中,总是有一部分案件,争议金额较小,案情较简单;还有一部分案件,虽争议金额较大,但案情并不复杂。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争议解决得越快越好,要求仲裁程序进行的时间能够尽量缩短。为了能满足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愿望和要求并促进CIETAC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CIETAC在1994年修订仲裁规则时,吸收了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关于“简单仲裁”、“快速仲裁”、“速办程序”或“小额争议仲裁”的做法(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十三条、《韩国商事仲裁院商事仲裁规则》第八章、《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简易程序”一章,共11条,并在此后的各次修订规则中保留并完善了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章仅是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特殊规定,而其他程序事项仍应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此外,本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不仅适用CIETAC受理的涉外案件,对于国内案件,如果符合本章第五十条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本章规定的简易程序。

  第五十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二)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本简易程序。

  【简释】

  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或是当事人约定适用,或是因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自动适用。如果争议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则遵照当事人的约定,不过,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告知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在时间及费用方面的差别。如果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应遵照当事人的约定。

  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仲裁请求所涉的争议金额并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宣告性、确认性的仲裁请求。如果当事人提出宣告性的请求,其相关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其相关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则应考虑适用普通程序。如果争议金额不明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说明。当事人不作说明,或说明后仍不明确的案件,一般应适用普通程序。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确定争议金额时,有关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利息、仲裁费、律师费等一般宣告性的表述,不计为争议金额。

  实践中还有一类案件,在立案时根据本仲裁规则的规定应适用普通程序,但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希望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在此情形下,继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将是对程序资源、仲裁庭的时间、精力以及当事人仲裁成本的一种浪费。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委员会主任将指定一名仲裁员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但是,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案仲裁程序由普通程序变更为简易程序,仅视为双方对仲裁庭人数的约定进行了变更,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本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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