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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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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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章 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

  【概述】

  在1998年修订仲裁规则之前,CIETAC受理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国际的及/?或涉外的经济贸易争议,而不能受理中国法人之间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的争议以及它们与中国境内其他公司(企业)之间的争议,有许多当事人都愿意将此类争议交付给CIETAC仲裁,但受到当时仲裁规则的限制,CIETAC无法受理这类案件,这在客观上不利于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同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不相符。因此,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按照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CIETAC在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中,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和当事人愿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在此基础上,CIETAC在2000年修订仲裁规则时,将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既受理国际的和涉外的案件,也受理纯粹的国内案件,在受案范围上不再受原有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仲裁法》规定不得仲裁的案件以外,CIETAC可以受理任何争议。为了规范国内案件的仲裁程序,缩短办案期限,并使得国内案件的程序符合《仲裁法》的有关规定,CIETAC在2000年仲裁规则中增加了“第四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共10条。自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施行后,每年受理的案件中国内案件的比例不断上升,仅以2004年为例,在CIETAC受理的全部850件争议中,国内争议有388件,占CIETAC受案总量的45?6%。实践证明,仲裁规则中对国内案件的特别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次修订,即在2000年规则的基础上对国内仲裁程序进一步完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章仅是国内案件相对于涉外案件的仲裁程序而言的特殊规定,而其他程序事项仍应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的适用

  (一)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内仲裁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二)符合本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国内仲裁案件,适用第四章简易程序的规定。

  【简释】

  本章所约束的国内案件是指CIETAC依据本规则第三条管辖范围第(三)款的规定受理的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案件。判断一个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条有关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如果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包括产生、变更及消灭)均不具有涉外因素,则该争议为国内争议。CIETAC受理的国内争议除可以适用本章规定以外,如果该争议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还可以适用本规则第四章关于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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