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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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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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八条 补充裁决

  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该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简释】

  对于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仲裁庭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事项,或者仲裁庭在裁决书之仲裁庭意见部分已陈述并认定的当事人的请求,但在裁决部分遗漏的应裁事项,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自行作出补充裁决。当事人提出补充裁决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而仲裁庭自行进行补充裁决的时间是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受前述30天的限制。补充裁决与更正裁决的本质区别在于,更正裁决仅涉及裁决书文字及计算性错误,而补充裁决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及/?或程序权利义务。补充裁决必须由仲裁庭签署,并注明作出的时间及地点,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补充裁决的效力应自补充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履行补充裁决义务的期限也应从补充裁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提示】

  补充裁决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补充裁决不能更改原裁决已经定案的裁定,否则将违反“一裁终局”的制度;二是补充裁决不宜就未经审理或未经质证的事项作出裁决,也就是说,补充裁决仅适用于“漏裁”事项,而不能适用于“漏审”事项。对于“漏审”事项,应另案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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