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55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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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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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五条 开庭审理

  (一)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7天书面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除外。

  (三)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第(一)款中15天的限制。

  【简释】

  本条关于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事项的规定与本规则第三十条中普通程序案件的相关规定原则是相同的,只是有关期限均比普通程序有所缩短。此外,本条特别增加规定了简易程序案件开庭的次数,即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除外,从而进一步从规则上促进了程序的简化,以利于仲裁庭尽快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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