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64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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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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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四条 开庭笔录

  (一)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简要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仲裁庭不同意其补正的,应当将该申请记录在案。

  (二)记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简释】

  《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规则的本条规定与上述《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致。在审理国内案件时,仲裁庭“应当”制作开庭笔录,并由所有仲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而在涉外案件中,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或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开庭笔录的其他解释详见对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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