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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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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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章 裁决

  【概述】

  裁决是仲裁庭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有关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请求事项进行判断、确认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的书面文件,是仲裁程序终结后指引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也是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作出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争议解决结果的最终体现。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以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庭作出的支持或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的结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附具理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仲裁实践,仲裁裁决的种类主要有如下五种:(1)最终裁决;(2)中间裁决;(3)部分裁决;(4)和解裁决;(5)补充裁决。无论何种裁决均应遵守一定的形式规范和制作规范。本章即是对裁决的制作、内容及与裁决有关的程序问题的具体规范。

  第四十二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简释】

  此前的CIETAC仲裁规则规定,一般涉外案件的仲裁庭作出裁决书的期限是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的9个月内,一般国内案件的仲裁庭作出裁决书的期限是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的6个月内,开庭审理的简易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书的期限是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的3个月内。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在上述期限届满时才能作出裁决书,有相当一部分涉外案件可以在组庭之后的6个月内结案。为了进一步加快仲裁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实现当事人的仲裁目的,CIETAC本次修订的仲裁规则将一般涉外案件的审限缩短为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个月内,将一般国内案件的审限缩短为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上述修改,必将加快仲裁庭审理案件的速度,提高CIETAC的仲裁效率,从而为当事人节省仲裁时间、精力及费用成本。

  有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有些案件需由仲裁庭聘请专家进行咨询或聘请鉴定人就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有些案件需由仲裁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等。上述情况下,案件往往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延长作出裁决的期限,此前的CIETAC仲裁规则中延长审限的决定权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行使,本次修订为仲裁委员会主任行使该权力。同时,根据本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五)款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授权副主任履行该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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