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23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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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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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三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该独任仲裁员。

  【简释】

  独任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程序与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首席仲裁员的确定程序相同。即,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独任仲裁员的推荐名单,推荐人数为一至三人。如果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则该名仲裁员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如果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该名独任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如果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推荐名单,或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没有共同人选,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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