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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17条
基本信息
正文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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