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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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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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十四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更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更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其更改请求。

  【简释】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从理论上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权利的原则,在仲裁程序终结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享有随时对其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进行更改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为限。所谓“正常进行”,是指仲裁程序能够在一般性的、通情达理的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和仲裁庭合理的预料中进行。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中当事人对仲裁请求的更改是指对仲裁请求事项的变更,而不是仲裁请求所依据的理由、证据的变更。例如,申请人在仲裁请求事项不变的情况下,在申请仲裁时主张合同有效,而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这种变更就不是本条规则所指的对仲裁请求的变更。不过,对于这类变更,仲裁庭可以参照或比照本条规定处理。

  是否接受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修改由仲裁庭决定。原则上,仲裁庭应接受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修改,而拒绝受理修改是有条件的,即更改提出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

  【提示】

  有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后、仲裁庭即将作出裁决时才要求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如果只是请求金额方面的细小变更,仲裁庭在给予对方当事人评论的机会后,可能会接受此类变更,当然也可以不接受;但是如果同时变更了请求的内容及金额,从而可能导致仲裁庭无法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作出裁决,那么仲裁庭对此类更改将不予接受。上述规定实际上也能够起到防止当事人滥用仲裁权利,故意拖延仲裁程序的作用。

  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当事人修改、变更其仲裁请求的期限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十九条规定:

  “在审理范围书签署或经仲裁院批准之后,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在审理范围书之外提出新请求或反请求,除非仲裁庭在考虑该项新请求或反请求的性质、仲裁进行的阶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之后予以准许。”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四条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修改或补充其请求、反请求或答辩,除非因为该当事人迟延进行上述修改或补充或由于损害其他当事人或任何其他情况仲裁庭认为允许这种修改或补充是不适当的。对其请求或反请求的修改或补充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当事人不得进行修改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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