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24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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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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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四条 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

  (一)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当各自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简释】

  本条规定旨在明确多方当事人参加的仲裁程序中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鉴于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常见的情形,因此,国际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对此进行了规定。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十条专门就多方当事人情况下的仲裁员指定方式进行了规定:

  “1?存在数个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且争议应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的,该数个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当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并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确认。

  2?共同指定不成且各当事人之间不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仲裁院指定仲裁庭全部成员,并从其中指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仲裁院可以自主指定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担任仲裁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引用第九条的规定。”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除非各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后45天内另有约定,仲裁通知写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被申请人时,仲裁管理人应指定所有的仲裁员。”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

  “三方或三方以上的当事人

  8?1倘若仲裁协议以任何方式赋予每一方当事人提名一名仲裁员的权利,争议的当事人如超过两方而各方未能以书面方式达成协议将争议的各方分别为代表仲裁庭组成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方时,仲裁院应组成仲裁庭,无须考虑任何当事人的提名。

  8?2在此情况下,仲裁协议就所有目的而言,应被视为当事人书面同意由仲裁院组成仲裁庭。”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为多方当事人且争议将由一名以上仲裁员审理,申请人各方、被申请人各方均应各自共同指定同等人数的仲裁员。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方未能共同指定仲裁员,则仲裁院将为该方作出指定。如情况许可,仲裁院可指定仲裁庭所有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中国《仲裁法》对多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方式没有进行规定。

  在CIETAC的仲裁实践中也经常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两个以上的被申请人参加的仲裁案件,而无论有多少当事人,总是被划分为申请方和被申请方。根据本条规则的规定,作为申请方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应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CIETAC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而不是由每个申请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被申请人,则也应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CIETAC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规则之所以不允许多方当事人的情形下每个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仲裁员,是因为:(1)在申请人的人数与被申请人的人数不相同时,一方选定一名仲裁员将造成申请人方与被申请人方的权利不对等;(2)仲裁庭的组成人数超过三人时,有可能违反仲裁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仲裁裁决不被承认与执行。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两个并没有共同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因为合同关系被列为共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情形,比如多方参加的合资合同,合资一方作为申请人将合资其余各方列为被申请人。此时,只允许其余各方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有可能剥夺其独自选定仲裁员的权利,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各国仲裁实践情况来看,对于多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问题,尚没有尽善尽美的处理方式。

  (二)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简释】

  在多个当事人参加的仲裁程序中,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也是收到仲裁通知后的15日,如果在此期限内任何一方未能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则由CIETAC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有些案件中,申请人方或被申请人方的其中一个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单独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但是其他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由于无法联络或其他原因未能共同选定仲裁员,在此情况下,应视为申请人方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而应由CIETAC主任指定。不过,CIETAC主任在指定该案仲裁员时,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且并不排除指定其中某个当事人单独选定的仲裁员的可能性。

  (三)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各自共同协商,将其各自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提交仲裁委员会。

  【简释】

  两个以上当事人参加的仲裁程序中,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确定方式与两方当事人参加的仲裁程序相同。无论有多少个当事人,提交至仲裁委员会的首席仲裁员候选人名单都只有两份,一份来自申请人方,另一份来自被申请人方。各方的候选人名单应由该方各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否则,应视为没有提交名单,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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