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释义及适用指南:第11条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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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一条 案件的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一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简释】

  根据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CIETAC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程序即开始。但是,仲裁程序开始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经完备。只有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时,CIETAC才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仲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在申请人完备了申请仲裁的手续之后,特别是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预缴了仲裁费用以后,CIETAC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将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在发给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中,CIETAC会对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文件及预缴仲裁费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人未来程序中的仲裁权利及义务。在发给被申请人的仲裁通知中,CIETAC将告知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提交答辩及/?或反请求的期限及其他仲裁权利和义务。上述《仲裁法》及本款规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件都将作为仲裁通知的附件一并寄送给当事人。

  (二)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受理案件后,应指定一名秘书局或秘书处的人员协助仲裁庭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简释】

  每一个仲裁案件均由一名CIETAC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协助仲裁庭负责整个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并协助仲裁庭处理案件的程序事项。例如,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并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转寄给对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后,通知各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与仲裁庭协商确定开庭的时间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提示】

  鉴于《仲裁法》第三十四条和CIETAC《仲裁员守则》第四条均明确禁止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四条规定:“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因此,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或代理人与仲裁员直接联系是不能被允许的。当事人如对案件程序有疑问或需要协助,应直接与分管该案件的秘书人员联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秘书局或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仅负责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案件实体问题的询问或要求,秘书人员将不予处理。本规则中虽然没有就秘书人员的披露和回避进行专门规定,但CIETAC制定了严格的《秘书人员守则》,是约束秘书人员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规范。根据该守则,秘书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的程序及要求办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情况,不得向当事人透露仲裁庭合议案件等情况;秉公办事,不得收受当事人及/?或其仲裁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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