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66条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66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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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六条 【对资金、物资、房屋分配的监督】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灾后重建资金、物质和房屋分配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保证资金、物质和房屋分配的公平,让受灾群众满意,避免出现新的纠纷干扰重建工作,条例对分配方案的公布作了专门规定。

  本条所涉及的重建资金和物质包括各种来源的资金和物质,包括政府拨付、社会捐赠、国际组织提供等。房屋包括活动板房、临时安置用房,也包括将来可能建设的永久性安置用房。无论是什么来源的资金和物质,也无论是什么用房,都要遵守本条的规定。

  分配方案在确定前要进行调查,了解群众受灾的情况、不同的需求,调查工作要细致、全面,因为调查是作出方案的前提。方案公布以前要经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要允许社会广泛参与,特别要注意各个利益群体都应有代表参加,真实、全面地反应灾区群众的要求,同时也要利用评议机会加强政府部门和群众的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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