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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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六十四条 【行政审批手续的简化】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恢复重建中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有关法律、法规对特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也有可能规定期限。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但是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延长期限。对于灾区恢复重建的行政审批手续,条例要求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这样,涉及灾后重建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应再延长期限。除此以外,灾后重建的行政许可在形式上也可以更加灵活,更加便利于申请人,尤其是对于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根据地震受灾的实际情况进行简化,或者允许采用替代性的材料。总之,对于灾后重建的行政许可,即要坚持依法办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又要实事求是、照顾可能。需要注意的是,简化审批手续不等于取消审批,除非条例有专门规定,该进行的许可仍然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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