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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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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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

  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规范要体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有两种方式:对于一般的工用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是一个科学的过程,应当严格、科学。抗震设防要求太低,不能抵御地震灾害的破坏。但是如果太高,对工程造价影响又会很大,提高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法律要求“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以保证这些建筑物的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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