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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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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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八条 【灾后重建工程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灾后重建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可以看成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灾后重建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条例依次规定了各个主体在工程质量中的责任:设计单位要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准确性负责,设计单位责任的界限是是否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符合了这样的要求,设计单位就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责任的界限是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责任界限是是否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对施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责任的界限是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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